虚拟货币类文网文是指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虚拟货币类文网文是指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2)虚拟货币发行: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3)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若虚拟货币类文网文申请单位已取得网络文化许可牌照,则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反之则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