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登记备案。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登记备案。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流程。
4)网络与信息安全承诺书。